本报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当前,各地政府积极开展公共数据流通利用的制度与产业实践,而公共数据中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使用、流转过程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上海数据交易所副总经理、研究院院长韦志林近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通过数据交易机构上架并流通公共数据产品,可以规范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行为,提升公共数据利用行为的安全、合规程度,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最终保障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合规可控。”
加快构建合规体系
《中国经营报》:在加快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包括政务数据在内的海量公共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等问题?
韦志林:政务数据属于公共数据的范畴,其流通交易受到中央及各地方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约束。《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要求“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公共数据有偿利用的条件设置与审查审批,是公共数据有序开放路径建构的重点内容。
在加快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包括政务数据在内的海量公共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也被视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必须回答的问题。审批机制、数据内容、服务形式与收费标准是公共数据市场化利用规则中应当关注的要点。
这就需要搭建公共数据产品从供给、开发利用到市场交易全链路的合规路径,尤其是公共数据利用的审查审批、信息披露、规范定价与收益分配等要求的落实与审查,系公共数据合规路径构建的重点。
《中国经营报》: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共数据的合规流通要求确保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数据主体权益以及增强数据交易各方的信任有哪些积极意义?
韦志林:公共数据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一是数据来源。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与方式,包括数据的生成和收集,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二是数据内容。通过明确公共数据类型、范围、更新频率等数据内容,实现公共数据产品标准化。三是服务形式。明确公共数据对外提供的具体服务方式。四是交易条件。公开的公共数据定价依据、价格、支付方式等交易条件,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性。
《中国经营报》:数据二十条提出,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你对该原则如何理解?
韦志林:该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保障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方享有收益的权利。”
从产业实践来看,区域内公共数据利用涉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来源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产品开发机构、交易流通机构等多个主体,呈现出多主体参与、横纵交叉的复杂结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后的收益分配需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政策引导、法规要求及各方签署的协议进行明确。
探索数据产品化建设
《中国经营报》:目前各地采取怎样的举措来保障公共数据的合规利用?出台了哪些政策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流通交易?
韦志林: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引导或要求公共数据产品进行场内交易。例如,《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政务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各级政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数据产品及服务、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等的交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鼓励公共数据经授权运营方式加工形成的、已不具备公共属性的数据产品在数据交易场所内进行交易。《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授权运营主体原则上应将审核通过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公共数据合规利用需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和数据交易机构共同构建,其中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享有公共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运营体系的搭建,将公共数据转化为有价值的数据产品,落实公共数据经营权。
《中国经营报》:一直以来,上海数据交易所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工作,通过可交易数据产品说明书及一揽子规范工具锚定数据内容。数据产品化有何具体价值?
韦志林:可交易数据产品说明书是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推动数据产品交易过程中,为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引导、促进数据产品的标准化。它详细说明了数据产品的类型、来源、内容、更新频率、质量、使用条件等关键信息,帮助交易各方了解数据产品的特性和价值,促进数据产品的合规交易。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可以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挂牌流程中完成公共数据产品化的过程,通过统一的规范表达固定数据内容,保障公共数据资源价值的有序释放。
另外,服务形式的类型化是确保以公共数据为标的,开展市场化活动的规范基础。通过科学拆分数据产品、数据交付形式等要素,目前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为公共数据产品服务形式提供规范化路径支撑:一是数据产品类型化。数据产品以数据资源为基础,以数据服务、数据工具为要素,分为数据集、数据服务与数据应用,并根据其各自特点在产品准入、产品展示等方面作出不同设计。二是交付形式类型化。目前,主要的交付形式包括API调用、账号权限、物理介质等方式。三是签约与履约形式等要素。借由组合公共数据的产品类型与交付形式等要素,可以规范化公共数据产品的服务形式。
《中国经营报》:上海数据交易所在价格形成机制、信息披露功能、公共数据专区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哪些探索?
韦志林: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上海数据交易所结合数据二十条要求,分析公共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基于公共数据流通的一般路径建立公共数据流通价值链模型,研究公共数据在不同路径下的流通效果,构建以成本(Cost)—场景(Scenario)—监管(Regulation)为中心的CSR价格机制模型,为公共数据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提供保障,通过科学的定价规则形成规范的收费标准。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定了《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信息披露规范(试行)》,并适用于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的信息披露事宜。同时依法监督和管理数据交易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共数据产品交易生态的公正、透明、安全和可信。
目前上海数据交易所已经上线公共数据专区,依据市场需求场景,将公共数据加工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向社会主动供给,引入专业数商搭配提供多功能服务,为数据产品流通交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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