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宗斌受贿案,对被告人宗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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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宗斌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党委书记、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拆迁平地、行政许可、资金结算、人员招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8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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