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电,四川证监局近日对成都锦秀德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秀德同”)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李农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四川证监局公告显示,锦秀德同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而言,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更换基金审计机构和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维护基金财产权益,显示出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二是未按规定收集部分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且已收集的个别投资者资产证明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存在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问题。三是未严格按照约定披露基金投资运作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四川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锦秀德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锦秀德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以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此外,鉴于李农作为锦秀德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四川证监局也决定对李农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同样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川证监局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次监管行动再次彰显了四川证监局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监管的严格态度,以及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成都锦秀德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11月27日,注册地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4层6号,法定代表人为成都锦秀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不含金融、期货、证券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成都锦秀德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8家公司。
据中基协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锦秀德同最近存在多项机构提示信息。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