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据了解,《规定》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规定》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同时,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例如,《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规定》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和收费规范,对于防范财务造假意义重大。“规定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抓住了问题的症结,能够显著降低中介机构因收费与上市结果挂钩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田利辉说。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财务造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确保其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构建更加健康、透明和公平的资本市场环境,更为有效地防范和减少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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