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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行家
真是“活久见”!曾经的头部券商,居然被“孙公司”告上了法庭。涉诉原因,还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孙子”状告“爷爷”
整理券商信息的行家,意外瞥到一则奇怪的立案信息——
点开来看,这起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中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方仅有一家,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诚海富通)。被告方多达六家——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简称:观韬律所)、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亚太所)和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
要知道,富诚海富通唯一股东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富通基金)。而海富通基金又是海通证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
敢情海通证券这位“爷爷”是被“孙子”告了?难道又是“家庭伦理大戏”?
曾有“前科”判赔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行家并不陌生。
自2020年起,海通证券定期报告中均出现了与富诚海富通有关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2023年报和2024年中报,内容大同小异:
与富诚海富通等因“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实质性违约,专项计划持有人之一邮储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美吉特)、富诚海富通等五名被告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诉请金额为本金人民币5.27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等。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并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邮储银行及富诚海富通等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而海通证券在今年7月发布的债券公告,披露了(2020)沪74民初1801号/(2023)沪民终511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更多细节: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富诚海富通对被告昆山美吉特的给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2,775.02元。以此计算,富诚海富通至少需要承担金额为1.58亿元的连带责任。
同样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本次海通证券以被告身份出现,又是什么原因?
“华晨债”主承销商
突破口,来自同为被告的华晨集团。
成立于2022年,华晨集团有着辽宁国资背景,曾经是国内十大整车生产商之一。然而,2020年10月,华晨集团突发违约,从而引爆总额172亿的“大雷”。
事后,监管发现华晨集团2017年、2018年报财务造假,“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同时存在多项信披违规事实。
而在2020年1月,华晨集团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20华集01”的募集说明书显示,海通证券为主承销商,申港证券为承销团成员。海通证券项目负责人杨若冰及法定代表人周杰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双罚”未勤勉尽责
2022年8月,因“华晨债”事件,辽宁证监局对海通证券及杨若冰下发监管警示函。
监管函载明,海通证券担任“20华集01”主承销商,“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杨若冰作为项目负责人,负有责任。
针对机构的处罚事项,出现在海通证券2022年报中。彼时,海通证券曾经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细化核查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然而,这份“表态”并没有提到如何“整改”,更没有说“追责”。
分管高管“今何在”?
转眼数年过去,杨若冰仍在海通证券任职,其名下显示有一则“违法失信”记录。
在此期间,海通证券多位相关高管,出现了更换。
生于1968年的姜诚君,自2009年4月起担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23年6月由总经理助理升任副总经理,直到近期出逃落网。
生于1963年的杜洪波,于2017年5月任首席风险官,2023年6月因年龄问题辞任,由侍旭接任。
生于1960年的王建业,于2010年7月任合规总监,2022年3月因年龄问题辞任。副总经理李海超于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兼任合规总监。其后,赵慧文女士出任海通证券合规总监至今。
行家注意到,2023年9月13日,李海超卸任海通证券副总经理。同年10月,他以上海证券董事长身份履新。
回到本案,因“证券虚假陈述”,直接责任人员背负处分,低调行事。时任高管或异地升迁,或安然退休,或身陷囹圄。
而包括海通证券自家孙公司在内的“华晨债”受害者,无奈付诸法律武器,是否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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