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程旅行APP预订酒店并确定预订成功后,律师黄文得一家三口清晨到达酒店,却被告知没有查到订单。无奈,一家三口只能先去游玩,直到当晚,酒店答复依然是“没有查到订单”。
黄文得认为自己遭遇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三”,黄文得将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后者答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黄文得申请将收款方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截至目前,该案已多次开庭,尚未宣判。
黄文得预订的订单显示被确认,次日赶到酒店却被告知“未查到订单”,当晚订单被同程旅行APP取消。
到达酒店却被告知“没查到订单”
因为次日一家三口要去上海迪士尼游玩,2024年2月13日23时19分,黄文得在同程旅行APP上看到上海海宸假日酒店2月14日-2月15日高级双床房“可订”,遂下单并支付410元,后订单显示“已获确认”。
黄文得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同程旅行APP截图、微信付款记录等,证实了前述情况。
2月14日5时25分,黄文得从此前入住的酒店退房,一家三口花费158元打车前往上海海宸假日酒店,6时39分到达。
黄文得介绍,抵达酒店后,酒店表示没有查找他的订单。因赶时间,一家三口将行李放在酒店前台,然后先去上海迪士尼游玩。21时25分一家人返回酒店,酒店仍表示没有查到黄文得的订单,他们只能先去吃晚饭。
当日22时多,黄文得发现自己被单方面取消订单,并退款。
回到酒店已是22时40多分,酒店依然表示没有查到订单。
“我只能联系同程旅行APP客服投诉。”黄文得提供的录音显示,2月14日22时48分,同程旅行APP客服向黄文得表示,可以改订其它酒店,只要价格在原房费两倍以内(820元以内),差价部分凭票证由同程负责赔付。如果价格低于410元,则没有赔付。
黄文得未同意前述补偿方案。他指出,因同程旅行APP违约,自己提前退房,还产生打车费用158元。而其履约成本不限于这些,还有一家三口的时间成本等。
黄文得本身是名律师,也是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认为,同程旅行APP以提供酒店预订服务为主业,其主要义务包括提供房源信息,其应当知道其不能提供上海海宸假日酒店2月14-2月15日高级双床房,却骗取消费者支付410元,属于消费欺诈,应当 “退一赔三”,即赔偿1230元。
4月8日,黄文得与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程旅行APP)合同纠纷一案,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为赶到预订酒店,黄文得一家三口打的花去158元。
涉事酒店称未与同程合作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称自身不是适格被告。
其称,公司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方,展示商家提供的相关酒店产品信息,向买卖双方传递交易信息,促成双方交易。“我方并非案涉酒店客房产品的经营方和预订服务提供方,也并非原告所付预订费用的收款方,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黄文查询付款信息发现,其购买商品为“同程旅行酒店订单”,收款商户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是,他申请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获法院准许。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称,他们已充分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之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其称,在《同程旅行免责说明》以及《同程旅行酒店服务协议》中已向用户披露在平台订购酒店各项服务的商家信息。
对此,黄文得指出,同程旅行APP智能客服自动弹出的内容是同程旅行APP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该格式条款规定,同程旅行APP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无责单方取消订单,这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应当确认案涉格式条款无效。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还称,在案涉商家确认订单后,该公司反馈订单预订成功。而在确认案涉酒店拒绝为原告办理入住后,也及时将酒店预订款410元先行退还。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苏州在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案涉商家)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商家2月13日23时19分收到同程关于黄文得的订单后,23时41分上海海宸假日酒店确认该笔订单预订成功。
9月14日,上海海宸假日酒店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酒店并未与同程旅行APP合作。对于酒店是否有和其他中间商合作、酒店当天究竟是否接到订单、是否进行确认等相关问题,酒店未予回复。
黄文得认为,自己是通过同程旅行APP下单,收款方为艺龙,自己和涉事酒店并无直接服务合同,不管是何原因导致显示“已确认”的酒店订单无法入住,同程和艺龙都该承担责任,至于被告和案涉商家、案涉酒店之间的问题,是他们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
澎湃新闻获悉,截至目前,该案已多次开庭,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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