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上海证监局披露两起关于公募基金“老鼠仓”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其中一例,是基金经理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以此实现趋同交易,趋同买入金额达66,566.53万元,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监管部门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一例,是某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王某虎,其通过O32投资交易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并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证监局在两则决定书中并未进一步披露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涉案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曾任职的基金公司以及涉案产品等信息。这种匿名化的处理方式一时引发了市场对两位当事人真实信息的广泛讨论,同时,也有不少市场人士对上海证监局采取匿名处理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
据了解,自2021年起,上海证监局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开始采用匿名处理方式。不过,匿名处理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当事人的姓名被隐去,但公司名称和交易标的仍然公开,因此并不算完全匿名。然而,在本次老鼠仓事件中,上海证监局却对当事人、涉案公司和交易标的进行了全面匿名处理。对此,有市场人士提出了三个质疑:一是为什么上海证监局在不同文书中采取的匿名程度会有所不同?二是基金经理涉及的老鼠仓案件是否应该实名披露?三是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应该划在哪里?
回到案件本身,根据公告信息,“老鼠仓”基金经理张某的信息与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相吻合。张亮在华安基金担任基金经理的时间正是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在此时间区间,他曾管理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A,任职回报达到231.82%。之后,张亮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8月5日离职,卸任4只在管基金。此外,华安基金的注册地和总部在上海。对此,业内人士尝试向华安基金进行求证。然而,到目前为止,华安基金并未给出正面回应。
业内人士表示,公募“老鼠仓”问题由来已久,在经历2014年、2015年前后的集中“捕鼠行动”后,近年来“老鼠仓”案件有所下降。围绕这一问题,我国惩处手段也日趋严格完善。
然而,相较于过往,当前监管部门采用的匿名处理方式使得案件变得愈加“隐蔽”,这种处理方式背后的考虑或与当前的市场舆情有关。但在不直接公开涉事人员的真实姓名和所在机构的情况下,涉事基金公司往往会避免正面回应,这便很巧妙地转移了市场对基金公司的关注和问责。毕竟,涉事人员的不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基金公司日常管理不当,包括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对内部平台的监管以及是否有效建立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等问题。在当前“老鼠仓”惩治从严从重的趋势下,监管部门确定规范的披露规定或许是未来维护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让市场的“监督场”再大一点,运作的“灰色空间”再小一点,让业内集体防治“鼠患”,更好地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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